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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26日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所涉及的评级对象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相关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分析人士认为,资信评级是公司债顺利发行的重要一环,《暂行办法》的出台使中国向建立完善的债券市场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又迈出了一步。中国证监会14日宣布实施《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目前已有金地集团、长江电力、华能国际等多家上市公司推出拟发行方案。

    根据规定,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暂行办法》规定,境外人士担任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除满足相应的条件外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

    根据规定,如果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对象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此外,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若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也不能受托进行评级。

    《暂行办法》规定,证券评级机构人员或其直系亲属若持有评级对象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评级对象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评级期间回避。

    评级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还包括: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担任评级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评级对象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持有评级对象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评级对象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等。

    外汇局公布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运作流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20日宣布在天津试点开展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业务的同时,还发布详细方案对试点地区居民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运作流程作出规定。

    此前,国内居民不能直接投资境外股票,自有外汇资金只能投资于B股、QDII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理财产品,或者进行外汇及黄金买卖等。根据安排,外汇局近日首选天津滨海新区进行试点。试点初期,投资者可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

    当前经济形势述评:我国的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资料图片)

    去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在经历长达4年的持续低迷之后,实现了转折性变化,与宏观经济同步,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今年也是资本市场继续夯实基础、不断创新发展的一年,市场品种与交易方式、投资者结构、市场规模和环境等都在发生较大变化,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完善,上市公司质量稳步提高,投资者队伍日益壮大,资本市场具有的各项功能得到有效发挥。这些新情况、新态势对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既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滨海新区获批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20日发布了对天津外汇管理分局《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请示》的批复,批准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申请。今后,居民个人可在试点地区通过相关渠道,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直接对外证券投资。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发展,境内个人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境内个人多样化投资需求日益增长,我国充裕的外汇资金也为境内个人开展对外证券投资提供了条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首选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居民个人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及人民币购汇直接从事境外证券投资,投资规模不受《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年度不超过5万美元的购汇总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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