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记者田雨)人民陪审员是否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对于这一曾经引发争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3日明确表示:“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审员像法官那样,具有多么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
肖扬是在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作上述表示的。他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并代表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定位,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中的独立地位、独特视角和朴素价值观,正确处理人民陪审员立足本职与胜任兼职、行使权力与提高能力、履行职责与搞好保障的矛盾,重视发挥在特殊案件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和独特作用。
“但人民陪审员不是职业法官,要注意保持人民陪审员的特色和优势,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审员像法官那样,具有多么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否则就会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肖扬说。
肖扬还对有的地方把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单纯当作缓解人手不足措施的做法给予批评。
他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和谐。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有助于解决人民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特别是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是,“缓解司法资源不足,毕竟不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功能”。
最高法院拟出台规定明确:“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应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记者田雨)记者3日从正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出台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在提交此次会议讨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问题的规定(讨论稿)》中,对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最高法院提出两种方案供讨论。
第一种方案是: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是指在审判该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关注程度以及是否涉及群体性利益等因素,确定案件是否属于“社会影响较大”。
第二种方案则倾向于具体列举“社会影响较大”的标准,例如: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大”:涉及群体性利益;当地群众关注;涉案人数较多;当事人双方矛盾容易激化;涉及重大事项的行政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形。
此外,这份讨论稿还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据介绍,这份讨论稿经此次会议讨论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有望尽快出台。
最高法院拟明确:参加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随机抽取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记者田雨)记者3日从正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酝酿出台文件明确: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中发现,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有将人民陪审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于某一审判庭、人民法庭或者合议庭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随机抽取”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人民陪审员的生命力在于其产生的随机性和代表的普遍性,不能出于缓解审判压力的需要或者方便陪审的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地交给少数陪审员。”
在提交此次会议讨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规定(讨论稿)》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将人民陪审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于某一审判庭、合议庭。因案件类型特殊,有必要在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中抽取的,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这份讨论稿还具体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并通知当事人。
“酝酿出台这一规定,旨在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保证审判案件中选择人民陪审员的程序公开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说,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可以切断人民陪审员与社会和法官之间的固定联系,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
据介绍,全国已有937家人民法院实行了“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占总数的31.8%。其中,不少法院还结合本地审判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探索“随机抽取”原则实际运行的新方法,分别按照地域、专业、职业等标准,将本辖区的人民陪审员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然后再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从相对应的类别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这些做法使更多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到审判活动中,基本上实现了陪审制度应有的广泛性和群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