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重庆9月6日电(记者 徐旭忠)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修订完善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重庆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要求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等。要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各地应立即报告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点,不得迟报、瞒报或漏报。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饮用水源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对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应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中,应适时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进程。如未按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