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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下发通知对违法排污企业落实停电、限电措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2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南昌9月27日电(记者 沈洋)日前,江西省环保局与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华中监管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江西省各级供电企业协同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落实停电、限电措施。

    据江西省环保局通报,南昌市青山湖区有21家违法排污企业拒不执行南昌市政府下达的停业决定,并擅自窃电投入生产。同时,还有少数地方供电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严格执行政府的停、限电规定,致使一些违法排污企业仍然在生产,污染了当地环境,危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

    通知要求供电企业接到停止供电的通报后,在24小时内向违法排污企业发出停止供电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24小时后72小时内停止向该企业供电。供电企业不得以与用户存在供用电合同为由拒绝断电。

    通知还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各级供电企业的沟通,并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机制;各级供电企业要自觉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有关违法排污企业的停、限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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