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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立贫困医疗救助体系完善农村医疗保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0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银川10月6日电(记者曹健)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所有的农业县后,宁夏又投入4000万元实行农村特困户和重特大病救助。

    宁夏现有23万年收入在683元以下的特困农民。2007年这些特困农民被全部纳入农村低保。

    宁夏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为特困户交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使其参合率达到100%。同时,民政部门还按农村五保户、孤儿每人每年200元,农村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他低保对象每人每年60元标准,给予门诊医疗救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救助对象的孕产妇,其住院分娩顺产费用由卫生和民政部门全额救助。其中卫生部门救助150元、民政部门救助100元。新生儿健康检查费由民政部门救助60元。

    农村特困户住院还可享受“零起付线”救助。农村特困对象患病住院时,持宁夏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印制的《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住院治疗,不交押金,出院时再结算。具体救助标准为: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3万元的,个人预交300元押金,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报销后,患者自付20%,多退少补,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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