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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规范拆解电子废物等行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11日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公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重点规范了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行为以及产生、贮存电子废物的行为。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文件。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将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记者秦京午) 

 
 
 相关链接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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