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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消费者买到假药可到药监部门领取退付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1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太原10月17日电(记者刘翔霄)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办法规定,消费者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山西药品零售企业购买到假劣药品后,可由购药所在地药监部门先行退付购药款。

    《关于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的办法(试行)》规定,药监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假劣药品予以先行退付:药监部门已查实或已公布的假劣药品;已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和批准文号的药品;假冒药品生产厂家的名称或批准文号生产销售的药品;无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未标明有效期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山西药监部门提示,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并要求退付时,应向药监部门提供药品零售企业开具的药品销售凭证原件(写明药品名称、数量、金额、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售出时间等内容,并盖有药品零售企业印章),提供无污损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提供销售药品的零售企业名称及详细地址。

    山西已开通“12346”药品举报投诉电话,消费者自购药起10日内可向购药所在地药监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经认定符合退付规定的,药监部门应自举报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消费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先行退付的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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