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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流域建立水事活动协商机制解决跨省水事纠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贵阳10月23日电(记者李忠将、周芙蓉)为了规范珠江流域跨省河流的水事活动,维护省际边界地区正常的水事秩序和水资源安全,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联合云南、贵州、广东、湖南、江西、福建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在贵阳联合签署《珠江流域跨省河流水事工作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建立水事活动协商机制,以此解决珠江流域跨省河流水事纠纷。

    近年来,由于珠江流域跨省(自治区)河流(河段)采挖砂石和兴建项目等建设活动越来越频繁,导致改变或影响水流自然状况。一些跨省(自治区)的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此,《规约》规定,跨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规划是边界各方开发利用跨省河流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未经规划和协议,单方面不得在跨省河流(河段)进行水事活动,不能单方面改变河流现状。

    《规约》建立了相邻省、自治区及相邻地、州、市、县水事活动协商机制。跨省河流(河段)的一方在省际边界地区进行水事活动前期工作阶段,以书面告之并征求相邻省意见;在跨省河流(河段)上进行航道整治,相邻省、自治区要协商;跨省河流上的水库、电站及其他蓄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应征求上下游地区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意见;兴建水工程,必须服从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对于跨省河流边界各方在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能资源等过程引发的冲突,用水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并成立由流域主管部门牵头的水事纠纷协调小组,设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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