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李凯)《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30日在北京签署。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分别代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安排》文本上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澳门特区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等出席了签字仪式。
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是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澳门回归以来,尤其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签署后,内地与澳门经贸关系更加密切,内地与澳门互涉仲裁案件,特别是内地涉澳仲裁案件随之增多。但是,内地与澳门特区尚未建立起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制。因此,内地与澳门特区都希望尽快达成《安排》,以使内地与澳门特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更加简便易行。自2006年9月3日以来,内地与澳门特区代表经过三轮磋商,最终形成了签署文本。
《安排》共16条,内容包括:1、《安排》的适用范围;2、受理申请的法院的级别规定;3、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及提交的具体文件要求;4、司法文书的语言要求;5、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6、申请执行的期限;7、财产保全措施规定;8、《安排》的溯及力,等等。
根据《安排》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不存在《安排》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都可以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得到认可和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分别向内地、澳门特区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内地、澳门特区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申请予以认可的,法院就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内地、澳门特区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对于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且提供充分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此外,根据《安排》规定,对于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以后至本安排实施前这一段时间做出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安排》在内地申请执行,当事人向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自《安排》实施之日起算。
黄松有表示,《安排》是继内地与澳门特区2001年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6年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之后,在司法协助领域内的又一重大成果。《安排》的签署,标志着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关系更趋密切,相互协助的范围从民商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方面向更加广泛的领域扩展。《安排》的签署,必将在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保护内地、澳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地、澳门经济发展和澳门特区长期繁荣稳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为内地与澳门法律界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及未来司法方面的更大合作奠定了基础。

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澳门从9月24日起对持内地证件出入境执行新措施
新华社澳门9月14日电(记者 王红玉)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将从2007年9月24日起对持内地证件出入境执行新措施,以便更有效地对出入境进行管理,并使持证者明确知晓获准在澳门的逗留期限。
治安警察局发布新闻说,内地旅客持护照入出澳门,各边境站将在护照上加盖印章并注明逗留期限,并免除旅客填写入出境申报表。
央行授权澳门分行继续担任澳门个人人民币清算行
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记者罗沙 王宇)中国人民银行13日宣布,经对申请连任清算行的中国银行澳门分行进行全面评审,并商澳门金融管理局同意,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银行澳门分行继续担任澳门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人民银行称,此次全面评审,是依据人民银行2004年相关公告确定的澳门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选择原则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