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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立法加强气象灾害防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2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杭州11月25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决定立法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充分发挥气象在防灾、减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气象条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旅游、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报系统,并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实际需要发布农业、旅游、城市环境、火险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政府门户网站和省、设区的市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

    浙江省是我国受气象灾害影响最严重的省份之一,而且是多种自然灾害交汇区,气象灾害较为频繁,往往会引发滑坡、泥石流、山洪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灾害等次生灾害。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气象灾害对浙江省的影响程度有上升趋势,气象灾害给浙江带来的损失也随经济发展而不断增加。今年前7个月浙江省平均气温创出1951年以来的历史新高。2004年到2006年浙江全省发生雷电灾害4000多起,造成人员伤亡200多人。

    条例同时规定,易受气象灾害危害地区的社区、村庄以及车站、港口、码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要建设完善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的接收、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灾知识宣传、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传播、气象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以弥补乡镇一级气象服务不足。

    此外,为了把雷击风险降到最低点,浙江省还首次规定,建(构)筑物安装的户外广告、太阳能热水器、信息接收装置等设施,要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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