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从轻”、“限期”、“罚款50—200元”……这些经常在法律法规中出现的词语,给行政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带来很大的弹性,有时让行政管理相对人摸不着头脑,感到不公。日前出台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给行政处罚设立了“刚性标尺”。该规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要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作出与其危害性相当的处罚裁量。并对“从轻”和“从重”处罚的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予以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对罚款的幅度,《规则》确定了可操作的标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
《规则》还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投诉制度,及时处理投诉案件,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及时、主动纠正,并追究有关执法人员责任。宁波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登记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陈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