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记者唐召明)《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办法》全面明确了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
北京市法制办和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日前就《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北京市法制办副主任王金山表示,《办法》首次明确了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其中规定,城管拥有市容环境卫生、流动无照经营等十四类处罚权。此法令针对以往城管执法中偶发的损毁与违法行为有关财物的现象,首次强调城管执法机关应对罚没财物先行登记保存、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办法》侧重规范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依法执法。法令中近一半篇幅是在规范城管自身执法行为。《办法》规定,城管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等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为的,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办法》还规定,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申辩。当事人陈诉、申辩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城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诉、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在对个人的处罚金额达到1000元,对组织的处罚金额达到3万元时,可以要求听证。
《办法》还第一次在行政执法领域引入司法制度才有的回避制度。规定,城管执法队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除了同级政府和上级城管机关对下级城管机关的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外,《办法》还引入了社会公众的监督。其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管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对于申诉和检举,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错误应当主动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