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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政府规定: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须在社区公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石家庄12月10日电(记者赵超)石家庄市政府日前出台了《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购买程序、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石家庄市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将实行社区公示制度,通过资格初审的申请人的家庭有关情况要在其户口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相关部门将为申请人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同时,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此外,单身申请人须年满35周岁以上,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石家庄市还规定,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以及夫妻离异时间不足两年的,均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据悉,石家庄市还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规定购房人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有关部门将追回已购住房,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为购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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