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重庆12月11日电(记者朱薇)过去,劳动者遭遇欠薪后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纠纷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令友介绍说,《劳动合同法》突破了这一制度设计,劳动者遭遇欠薪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可简要概括为“一调一裁二审”,其中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宋令友表示,这一机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纠纷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如劳动仲裁的时限为60日,一审的审限在普通程序下为6个月,简易程序下为3个月,二审的审限为3个月。在这种处理机制下,劳动者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劳动权利。
宋令友介绍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上,引入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无需先行仲裁。
宋令友同时也表示,支付令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支付令自行失效。所以这个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赖于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根本性变革,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对这一问题有所涉及。
重庆高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铁饭碗”
新华社重庆12月11日电(记者朱薇)《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令友日前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在协商下解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并非享有“铁饭碗”。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以上规定,宋令友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签订该类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即享有“铁饭碗”,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一定情况下,仍然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违规、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宋令友说,《劳动合同法》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上有所放宽,从长远来看,对用人单位的用人机制的改善、劳动者积极性的增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重庆高法提醒农民工充分运用《劳动合同法》维权
新华社重庆12月11日电(记者朱薇)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会给劳动者的权益以及权益的维护带来变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令友提醒广大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下农民工与市民工享有同等保护,农民工应充分运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相关法律的配套跟进,进城农民工与城市的其他劳动者在越来越多的方面享有相同的待遇并将走向完全平等。”宋令友表示,农民工只是从身份的角度来讲的,与劳动者的划分不同,只要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他的身份是农民工,还是市民工,都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宋令友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还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进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进行了体现。一是规范劳务派遣制度,无论农民工系属哪一个法律上的用工主体,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都应对农民工的权益承担保障责任。二是规范承包经营下的劳动责任,农民工无论是在何种经营模式下,就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都可以向发包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追索。三是规范非全日制用工,农民工如果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其合法权益有相应的条款进行保障。
重庆高法: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可能会被认定为欺诈
新华社重庆12月11日电(记者朱薇)记者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告知制度,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劳动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构成欺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令友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告知制度,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真实地向劳动者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对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一些其他情况应当是涉及其自身利益的事项,例如职务职级晋升、职工福利、休假休息、社会保障、工资发放办法、工资增长机制等方面的情况,用人单位应作出如实回答。
宋令友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未告知或者不如实告知这些情况,导致劳动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被认定构成欺诈的,则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依法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