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1月1日电(记者 邓卫华)山东省首部关于信息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经济大省山东信息化建设正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投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信息产业,并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经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的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及其产品,可以享受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条例》还规定,信息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监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息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未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从事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的,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