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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08年开始将推行药品零售分级管理试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0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济南2月2日电(记者王娅妮)记者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今年开始,山东将推行药品零售分级管理试点,药品零售企业将被划分为不同等级,药监部门根据等级对其经营药品的类别作出明确限定。

    作为全国零售分级管理试点省份,山东省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零售企业可经营非处方药,二级零售企业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和中药饮片,三级零售企业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和中药饮片等。

    山东药监部门解释,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实行升降级制度,药监部门将制定统一的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标志。

    山东将首先在济南、日照、莱芜三市的县以上城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中开展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地区以外其他市地的药品零售企业也可以申请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成熟后将在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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