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2月19日电(记者张晓晶)由于个别经营者不正当地追逐驰名商标,使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遭到滥用。记者19日从正在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最高法院要求坚决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本来是加强商标权保护的一项制度,但由于一些地区所处的特殊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个别经营者不正当地追逐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使之非正常地衍生了其他意义。
“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强化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而法律强化保护的范围和限度是明确的,即是在制止抢注和侵权行为上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任何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义,都不是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本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曹建明说,要进一步研究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标准和考量要素,既把那些能够准确反映商标驰名状况的因素“筛选”出来,提高认定的准确度,又要避免在考量要素和举证上的过于繁琐,增加权利保护的负担。
最高法院要求,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各级法院要坚决防止个别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滥用,在审判程序中要注意严把事实关,并可以适当加强审查事实的主动性,可以采取特殊的查明事实措施。在域名争议中认定驰名商标,要特别加强对于争议事实真实性的审查。对于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要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可以适当采取特殊的审判监督措施,适当增强审判监督的主动性。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以调解书认定驰名商标。
最高法院:我国知识产权诉讼调解撤诉率达到一半以上
新华社济南2月19日电(记者张晓晶)记者19日从正在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2001年至2007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水平不断提高,一审结案率由73.52%上升到79.9%,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由47.45%上升到55.48%,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57.2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说,2001年至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7463件和74200件,年均增长都达到22%以上,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6439件和15988件,再审案件386件和417件。一审结案率由73.52%上升到79.9%,上诉率由25.72%下降到16.47%,二审改判发回率由25.4%下降到15.33%,再审率由4%下降到0.22%,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由47.45%上升到55.48%,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57.21%。这些案件已覆盖所有知识产权法律领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得到了全面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赢得各方面的充分信赖。
曹建明说,各级法院加强了知识产权诉讼调解,认真贯彻执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在裁决争议、化解纠纷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法院:专利案件要注重聘任技术专家陪审
新华社济南2月19日电(记者张晓晶)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深邃复杂,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最高法院要求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审判水平,可以采取聘任技术专家陪审等多种形式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这是记者19日从正在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以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植物新品种等形式体现的科技创新成果构成了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这些技术类案件的审判对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最直接、最重要。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判中的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紧密相连,其审判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水平的高低。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愈加深邃复杂,涉及的经济利益愈加重大,甚至与企业的生死存亡和行业的兴衰成败密切相关。
最高法院要求,各有关法院必须将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有效地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可以充分吸收各类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特殊需求,探索聘任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的特殊措施。要积极探索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审判的途径,可以适当鼓励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说明有关专业技术问题,促使当事人及其聘请专家进行充分有效的对质,更好地帮助认定专业技术事实。
专业技术人员既可以是外部人员,也可以是当事人内部人员,在涉外案件中也可以是外国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但专家咨询意见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要规范技术鉴定问题,只有对于穷尽其他证据调查方法难以查明的涉案关键事实才需要委托鉴定,鉴定对象也应当是当事人确有争议的具体技术问题,并要加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
最高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专业评估
新华社济南2月19日电(记者张晓晶)最高法院鼓励积极探索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进行专业评估,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19日在济南召开,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各级法院要严格依法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制度,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责令停止侵害是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实施的民事责任。凡一审判决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一般应当判决停止侵害,并尽可能在主文中明确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和内容。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停止侵权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大失衡,或者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难以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要依法确定侵权人的侵权损害和因制止侵权行为等引起的损害的赔偿责任,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要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有关赔偿计算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适用法定赔偿时要尽可能细化和具体说明各种实际考虑的酌定因素,使最终得出的赔偿结果合理可信。特别是对于涉及文化产品的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确定,要充分考虑网络和音像等文化市场的实际交易状况,恰当地体现出智力创作的市场价值,既不能以加大保护力度为名不合理地提高赔偿数额,也不能片面强调适度保护而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不到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注意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辅助确定损害赔偿的作用,对涉及赔偿确定的使用费、版税、损失额和非法获利额等,引导当事人运用专业人员帮助计算、说明和质证。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专业评估问题,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