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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督导机构可行使"调查权"等6项职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1日   来源:新华社

教育督导条例:督导机构可行使"调查权"等6项职权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了《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包括就督导事项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在内的六项职权。

    根据征求意见稿,这六项职权分别是:(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按督导事项自查自评;(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就督导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四)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警告和处理建议;(五)根据督导结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考核、奖惩提出建议;(六)向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提出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按人事管理权限送交其主管部门处理:(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实施督导的;(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三)不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四)打击报复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的;(五)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的。

    据了解,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对条例修改提出意见,也可以于3月31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拟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记者陈菲)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的《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将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根据征求意见稿,教育督导工作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等11项内容。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关于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立,以及教育督导工作内容的具体规定,将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的教育督导工作全面纳入了法制轨道。 

 
 
 相关链接
· 法制办就《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 《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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