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记者王宇、李延霞)国家税务总局22日下发通知,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通知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强调,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