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3月12日电(记者邹兰)天津市上调并统一最低工资标准。从4月1日起,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支付员工的月工资将不能少于820元。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这是天津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首次不再分城乡设置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直以来,天津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和平、塘沽等区,与以农业为主的蓟县等区县,分别执行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两个标准的月工资分别为740元和720元。经过今年调整,天津所有区县将统一执行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天津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迄今为止已进行了13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已由最初的每人每月210元逐步调整到820元,年均增长约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