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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5日起商场超市须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合格商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杭州3月15日电(记者屈凌燕)浙江的大型商场和超市3月15日起都要实行商品质量公示制度,必须在商店内最显著位置公示不合格商品。

    商品质量公示制度要求,所有大型商场和超市都应在商店内最醒目的位置设置质量公示牌,公示牌由属地工商部门监制,商场负责将自检、送检和工商部门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及其处理情况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此外,商场、超市所在地工商部门和消费维权监督员将定期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未按照制度要求公示的,责令改正,如拒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并向全社会通报,同时将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各种无形资产的评选产生负面影响。

    浙江省各大农贸市场2007年起都已建立了“食品质量公示制度”,每天发布最新的检测结果,为广大消费者正确选购食品,杜绝不合格食品混迹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仅2007年就有17491批次食品的检测结果得到及时公示,将129.63万公斤劣质食品阻于市场门口。

    为把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从食品扩大到所有商品,浙江省工商局日前要求杭州大厦、杭州百货大楼、杭州国际大厦、杭州银泰百货、苏宁电器和杭州麦德龙等杭城主要商场、超市在属地工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从3月15日起实施商品质量公示制度。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商品质量公示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对消费者知情权提供的更完善的保护,更重要的是使这一制度成为企业自律、自检、自控、自洁的一种重要手段。

    据悉,杭州世纪联华超市庆春店已率先对这项制度进行了试点,消费者表示公示制度对建设透明、规范的消费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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