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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火灾事故将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济南3月24日电(记者王志)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发布《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发生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将依法追究其消防安全责任。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中,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同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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