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3月刚刚发布的《2007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中透露,上海市公积金增值收益20亿元将用于收储廉租房房源,供住房困难的低收入职工家庭享受廉租房政策。
这一政策出台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也出现了一些争议。有业内专家认为,这一做法违背了物权法。提出质疑的是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展研究所所长李战军。
“住房公积金并不是国家的钱,无偿占用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是公权侵犯私权。”李战军说,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收储廉租房房源是违背物权法的做法。
他还指出,廉租对象并非全是公积金缴存者,因此存在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之处。
支持李战军观点的一些业内人士同样认为,住房保障特别是廉租房制度应该是政府的责任,建设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是国家的责任而不应让住房公积金缴交者去承担。如果地方财政需要筹备资金,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收回来的房租必须连本带息还给住房公积金,而非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操作。
《2007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指出,对于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保障途径是提高其住房消费能力。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积累以及充足的、低利率的贷款政策支持这些职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或者限价房,从而解决住房问题。
据悉,至2007年底,上海已经签订了4288套、28.28万平方米的廉租用房收购协议,完成计划收购额的一半。这些廉租房源大多是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其中70%左右是现房。房源主要分布在上海近郊的周浦、康桥、浦江等地区,与在建或者规划建设的轨道交通相连。
记者致电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不太清楚是否会继续使用这部分资金建廉租房。(记者 张路)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应:没有侵犯公积金缴交者权益
对于有关专家的质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作了回应:由于收购的廉租房产权属于住房公积金,所以并未侵犯广大公积金缴交者的权益。
该中心并称,用这笔资金收购、建设的廉租房产权必须属于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既是职工的住房保障资金,也是社会公共资金。
“解决好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使用机会’问题,才能使制度的作用更具有普遍性。”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称,收入较高且有能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那部分群体,比收入较低无法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的群体有更多的机会提取或贷款使用公积金,享受制度带来的优惠。
就“权力和义务是否公平”一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007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中指出,在制度建设中正在更加关注公平性,包括“缴交公平”和“使用公平”。
该中心还表示,虽然缴交基数调整政策对高收入者进行“限高”,但确保低收入者缴交是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即所有企业都必须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并按月缴交,同时还必须按国家规定以不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足额缴交。(记者 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