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为适应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证监会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并就此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指出,证券公司申请在注册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已经全部实施第三方存管,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最近1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
根据通知,如果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达到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3名。
通知指出,在全国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5家;在区域内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2家。在已有申请获得批复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在2009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对于历史遗留的、审批手续不全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相关证券公司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予以清理并关闭。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行业状况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证监会还于8日晚公布了关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管理等系列文件,包括《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