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记者韩洁、罗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0日宣布,国内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将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这是两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通知明确了国家鼓励核电发展的税收政策,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
根据通知规定,核电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将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同时,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还明确,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继续执行其原先享有的部分税收政策,包括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核能作为新型清洁能源可以降低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可以减少煤炭的开采、运输和燃烧总量,而且是电力工业减排污染物的有效途径,也是减缓地球温室效应的重要措施。
根据规划,到2020年,中国大陆地区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千瓦,核电占全部电力装机容量的比重从现在的不到2%提高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