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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兰:大力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1日   来源:

    新华社杭州4月10日电(记者刘羊旸、杜宇)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10日表示,要大力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

    孙春兰10日是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上述表示的。她说,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以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为突破口,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

    孙春兰说,在对象上,要突出解决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内容上,要把工资水平、奖金分配、福利补贴等作为协商重点,按照“90%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能够完成”的标准,合理确定不同岗位劳动定额,逐步建立行业劳动定额的形成机制,规范劳动定额的制定、调整、管理和实施,防止企业迫使职工超时劳动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等现象的发生。

    在形式上,对企业规模较小、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以覆盖小企业为重点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对同行业企业较多的地方,着重抓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孙春兰表示,要研究解决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中的主体问题,探索上级工会派员、聘用社会人员参与协商,走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的路子。在小企业集聚的地区,抓紧建立企业工会联合会,增强协商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要加强在县区内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全总: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新华社杭州4月10日电(记者刘羊旸、杜宇)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10日表示,要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主动行使要约权。

    孙春兰10日是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上述表示的。“开展集体协商要约,是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工会主动作为、表达职工利益诉求的一个法律手段。”

    孙春兰说,基层工会要主动向没有建立、拒绝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或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及时启动协商谈判程序,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违法行为,地方工会要及时介入,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在履行工资集体协议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要代表职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孙春兰表示,要进一步推动形成“工会依法主动要约、对出现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链,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推动要约行动有效实施。

    [新闻背景]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新华社杭州4月10日电(记者刘羊旸、杜宇)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10日在此间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所谓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这一概念的涵义包括: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职工方由工会代表或由职工民主推荐代表,企业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指派的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与工资有关的事项。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坚持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工会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起步于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目前,逐步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主导、三方合力、工会力推、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相关立法日趋完善,各级工会干部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能力建设日益加强,协商质量逐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有新的进展,其社会效果也日趋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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