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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用制度保证"阳光政府"透明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0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青岛5月1日电(记者 徐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起施行。用制度保障“阳光政府”的透明度,必将对我国政治生活和政府建设产生重大影响。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务公开是发展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表明,中央更加注重从制度和机制上来保障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决心打造“阳光政府”。

    我国实施政务公开10多年来成效令人瞩目。目前,全国80%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建立了网站,中央政府网站于2006年正式开通,国务院直属部门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

    毋庸讳言,近年来在政务公开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和谐现象,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变成了“新闻封锁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网站长期不更新,被群众形容为“不洗脸”的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及监督和保障,都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法制层面保障“阳光政府”的透明度,使政务公开有法可依,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必将有力推进政务公开。

    用制度保障“阳光政府”的透明度,将加快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步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条例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法制化,有助于畅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提高政府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还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同时,依靠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直接监督,能够有效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进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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