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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营者入市销售必须持有农产品的"身份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1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杭州5月17日专电(记者岳德亮)今后,在浙江省超市、农贸市场等地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户,必须对自己销售的农产品的来源、质量一清二楚。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决定,经营者必须索取能够证明供货方身份和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食用农产品批发商对所经营产品,必须建立详细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方、进货时间等。同时还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如实记录所售产品的品种、名称、销售去向、数量等,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索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与台账不得分离,以粘贴或一户一档的形式进行保管备查。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餐饮业、集体食堂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必须索取供货方的产地证明和质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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