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5月19日电(记者任会斌)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为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粮食价格平稳运行,内蒙古日前已要求粮食经营企业依照国家调控政策、粮食市场供求状况,严格保持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
按照新出台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要求当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时,粮食收购、销售企业应分别保持不少于上一年度正常经营状态下月均经营量30%、20%的必要库存量。
相反,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内蒙古要求粮食经营企业应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其中粮食收购、销售企业的最低库存标准为上一年度正常经营状况下月均经营量的25%和15%。
同时,一旦粮食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的情况,粮食收购、销售企业也应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规定,最高库存量分别为上一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的35%、25%。
此外,粮食加工企业的原料、成品粮油等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也要分别比照粮食收购、销售企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