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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政策: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0日   来源:人民日报

    异地安置、投亲靠友后,遇到纠纷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当事人因为地震不能及时主张权利该怎么处理?面临地震发生后的一系列民事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对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予以明确。

    对宣告失踪及时立案

    追讨工资可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灾后重建期间,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尤其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应当及时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对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案件,必须做到快立、快审,切实加强诉讼指导,必要时可以先予执行。对因灾区输出农民工返乡参加抗震救灾,用人单位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慎重处理;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有关法院要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因救灾不能参加诉讼

    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

    通知提出,当事人因四川汶川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对于灾区群众被异地安置、投亲靠友后,因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由于目前居住地发生了变化,在管辖问题上,由相关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方便灾区群众、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统筹安排。

    由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后,“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受到严重破坏,难以开展审判工作,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适当放宽举证期限

    救灾款物不得查封

    对于因地震毁损和灭失相关证据,带来当事人举证困难的,可以适当放宽举证期限,并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要主动推出便民利民措施,为灾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要加大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力度,保证灾区群众不因缴不起诉讼费用而无法打官司。

    通知强调,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对明确专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通知提出,灾区人民法院要根据当地民事纠纷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注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民事权益的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有序、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出谋划策。(记者 刘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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