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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发布通知暂停银行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记者白洁纯、刘诗平)记者12日从中国银监会获悉,鉴于银行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日益突出,银监会已于近日发布《通知》暂停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此项业务。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银行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系统风险及客户适合度评估不足风险日益突出,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银监会将研究制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此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而在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银监会要求,此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不得再向新增客户提供此项业务,不得再向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提供新交易。同时,银行还要在《通知》下发5日内将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数量、保证金总额、交易头寸总额、客户总体盈亏状况及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等情况报送银监会,并在此后将上月情况每月报送,直到已从事此业务客户完全结清交易仓位为止。

    另外,对于已在银行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客户,银监会也在《通知》中建议,适时、及早结清交易仓位。

    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是指银行向投资者提供的具有杠杆交易性质的外汇交易业务,即投资者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

    在发达的国际市场上,普遍认为外汇保证金交易投机性很强,属于高风险产品。通常境外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杠杆倍数一般为10倍左右,而目前境内的银行则大都在10倍到20倍以上,有的甚至达到30倍-50倍,远超过国际上普遍可接受的杠杆倍数。  

新闻背景: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记者白洁纯、刘诗平)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通知,在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所谓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就是银行向投资者提供的具有杠杆交易性质的外汇交易业务。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

    例如,在保证金交易杠杆比例为50倍时,假设投资者预期欧元将上涨,其实际投入1万美元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合同价值为50万美元的欧元。当欧元兑美元汇率上涨2%时,投资者将盈利1万美元,按实际投入金额计算,收益率为100%,但当欧元兑美元汇率下跌2%时,投资者将亏损1万美元,实际投入的本金将全部亏光。

    据了解,境外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杠杆倍数一般为10倍左右,一些审慎经营的大银行并未开办此项业务。专门从事保证金交易的公司杠杆倍数可高达50倍,甚至100倍。即使在发达的国际市场上,也普遍认为外汇保证金交易投机性很强,属于高风险产品。

    近来,随着我国银行提供此业务的范围越来越广,国内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倍数越来越高,大都在10倍到20倍以上,有的甚至达到30倍至50倍,远远超过国际上银行普遍可接受的杠杆倍数,也超出了银行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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