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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公告对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呼和浩特6月27日电(记者李泽兵)在煤炭价格连创新高的形势下,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区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今年二季度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连创新高,继4月份上涨近7%后,5月份涨幅高达11.7%。内蒙古主要煤炭产区煤炭坑口价已经创出每吨360元至370元的新高,优质块煤坑口价已达每吨400元。由于电煤吃紧,发电用煤价格涨幅最快,5月份上涨15.1%。这是近年来内蒙古宏观政策调控煤炭生产与供需及价格以来涨幅最高的一次。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公告指出,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公告要求,对违反电煤价格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企业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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