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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3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记者吴晶、王茜)国务院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将严格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对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国务院提出了3点明确要求:一是加强预算管理。要求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将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二是严格支出管理。要求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按照预算办理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三是严格资金监管。要求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据了解,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的标准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标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地方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为支持和引导各地做好免除学杂费工作,中央财政对全省已经整体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省份,从免除之日起,对中西部地区按照中央与地方5:5的比例给予奖励性支持;对东部地区,参考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农民工子女就学情况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分省确定奖励支持比例。

    与农村相比,我国城市义务教育的一些特点,对城市义务教育收费政策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城市义务教育总体水平高,但发展不平衡,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同一区域的不同学校之间都存在一定差异。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社会对学校发展要求高,家长对学校服务的需求也多。此外,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上学问题也日益突出。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
――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城乡儿童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记者吴晶、王茜)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这意味着,继我国农村全面实施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机制改革后,公共财政的阳光将普照城乡每一所中小学,每一个孩子都可以平等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中央决定实施的又一重要民生工程,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举措。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镇)2.59万所,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7%;城市义务教育学生2821万人,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17%。

    据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田祖荫介绍,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工作,是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分两步进行的:一是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在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安徽、江西、河北、海南、湖南、内蒙古、宁夏、云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进行试点,共1702万名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占全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60%。二是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据了解,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的标准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标准。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都与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样享受政策待遇。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确需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虽然免除的学杂费数额不大,但广大学生的家长普遍认为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关心和对民生的重视,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田祖荫说。

    政策实施后,每位学生每年可免交190元至350元不等的费用,这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而言,确实减轻了经济负担。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杨念鲁说,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中央决定实施的又一重要民生工程。中央不仅在资金安排、政策保障、省级统筹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而且对弱势群体,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给予特别关注。

    他介绍说,在重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和公办学校为主的基础上,国务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等,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公用经费;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的支持力度。

    此外,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

试点工作为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奠定基础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记者王茜、吴晶)国务院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此前,全国已有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为这项政策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基础。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春季学期,教育部在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进行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试点。同时还在天津、上海等8个试点省份免除了教科书费。据调查,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每位学生每年可免交190-350元不等的费用。

    为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上海市从2008年起,对民工子弟学校进行规范,对每所民工子弟学校安排50万元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免除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并按招收学生人数给予每生每年2000元左右的基本成本补贴。

    为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合法收入,确保免除学杂费后教职工收入不减少,湖南省长沙市在公务员工资改革中,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一并考虑,按照公务员标准落实教师绩效工资。上海市各区均由财政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全额发放教师工资。江西省财政厅2008年将中小学教师津补贴资金增加至6亿元。

    为提高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江西省2007年城乡同步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按照“补大于免”的原则为学校补贴学杂费,城市小学每生每年免除学杂费180元,财政补贴220元;初中生免除230元,财政补贴270元;在此基础上,2008年将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小学生300元/年、初中生500元/年。北京2008年春季学期将公用经费标准从小学生220元/年、初中生260元/年,提高至小学生800元/年、初中生900元/年。

    为逐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浙江取消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宁夏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取消了借读费、择校费以及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江西除了保留借读费、住宿费之外,其他所有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一律取消。

    同时,有些地区还加大了城乡义务教育统筹的力度。江西实行城乡统一的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每年每生300元,初中每年每生500元。山东、海南等省对同一县域内所有教师实行城乡统一的工资标准。浙江通过实施“义务教育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对村小进行全面改造。北京市海淀区为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对山区农村学校学生,在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基础上,还免除了体检防疫费、校服费等。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不含乡镇)2.59万所,城市义务教育学生2821万人,分别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总数的7%和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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