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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销售药品须开具凭证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1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杭州8月19日电(记者岳德亮)今后,消费者在零售企业买药品,有权索取药品销售凭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明确指出,企业须开具药品销售凭证,并留存备份,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将积极推进零售药店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城镇和主要乡镇新办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连锁门店)要配置计算机设施和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自动开具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的药品销售凭证。

    同时,加快药品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今年内药品连锁企业及县城以上单体药店应配置计算机,明年起逐步向县以下药店推行,争取未来2至3年所有药店配置计算机,实现药品销售信息化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可控可追溯,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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