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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明确规定:供热不达标的供暖企业应当退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济南8月24日电(记者 王志)有的家庭交了取暖费后,冬天家里暖气却不热。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供热不达标供暖企业应当退费,从而给了老百姓一个说法。

    山东明确规定,供热、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金融以及殡葬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将收费标准、服务项目、服务规范等向消费者明示。未经法定程序,公共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根据条例,供热等公共服务企业收取费用后因自身原因未提供正常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收取的费用;因计量不准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并支付利息;没有合法依据收取费用或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并承担消费者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据了解,《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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