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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立劳动关系农民工可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天津9月13日电(记者 邹兰)天津市日前出台了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工作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可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出台这个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在津农民工医疗、工伤保障。

    天津市规定,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自用人单位参险后的当月起,农民工即可以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医疗保险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25万元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费,农民工本人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新的办法,农民工在天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综合缴费比例为2%,比原来参加两种保险的缴费比例降低2.2个百分点。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数据,按照新办法的缴费下限计算,两险实际月人均缴费水平为25.2元,与调整前的缴费水平相比,用人单位人均年减轻负担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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