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5日表示,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规范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业务,防止基金估值虚高,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中长期持有人的利益。
据介绍,基金行业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其中一个新的变化就是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基金持有的各类投资品种。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公允价值在我国实践中的应用才刚刚开始,基金行业对公允价值的认识、消化及最终在基金净值计算中的应用需要一个过程。
就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问题看,此前,基金在计算净值时,对长期停牌股票估值均采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当停牌时间较长,且上市公司和市场均已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停牌时的收盘价格将不能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由此导致基金净值高估或低估,进而带来一系列问题。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不准确的基金净值将影响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公平性,而净值计算不准确也歪曲了基金的业绩评价。另外,受市场持续走低的影响,长期停牌股票估值问题愈发突出和紧迫,由于基金持有的可交易股票的价格整体上不断下降,而停牌股票却按照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估值,这就使得长期停牌股票占基金净值的比重越来越高,甚至超过法规规定的上限。
据统计,目前市场长期停牌股票有10只左右,其中,有一半是8月份以来停牌的,停牌股票的数量有上升趋势,对基金净值产生的影响日益扩大。
这位负责人指出,此次发布指导意见,通过进一步完善基金估值业务,防止估值虚高等情况的发生,将有利于更好保护中长期持有人的利益。如果长期停牌股票仍按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将为少数机构提供套利机会,持续损害中长期持有人的利益。
据介绍,此次估值方法的改变主要反映停牌至今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的停牌股票价格的变动,随着股票的复牌,其价值还将在交易中充分体现。
基金公司将采用行业指数对停牌股票进行重新估值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将于16日起正式应用到基金净值的计算中,基金管理公司将采用参考行业指数的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重新估值。
据介绍,此前,基金在计算净值时,对长期停牌股票估值均采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而近一段时间以来,A股市场单边下跌,一些股票停牌前的价格已经不能反映其现实价值,由此带来一些基金净值的虚高。
为使基金净值更趋真实,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在组织业界力量对国外常用的股票估值方法进行初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以及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等各种估值模型,以供业界对停牌股票估值时参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需要强调的是,基金公司仍需根据指导意见及自身的专业判断,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平性、透明性和一致性。
不过,这位负责人指出,根据目前市场状况,预计大部分公司将采用指数收益法,即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的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该方法较多考虑系统性风险,相对客观和透明,便于投资者监督,能较好地避免公司对估值的操纵。
这位负责人表示,估值新规的实施会暂时影响到部分股票型基金的净值,但是作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一部分,此项规定只会使基金估值业务更加规范,并不会影响停牌企业的内在价值。
此外,该负责人还透露,目前证监会正对现有股票停牌制度进行积极研究,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证监会新规从六方面保证基金估值公平合理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记者 赵晓辉 陶俊洁)针对市场对估值新规实施后基金公司可能操控基金净值的担心,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5日表示,日前公布的指导意见通过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来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根据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承担基金估值的主要责任,当长期停牌股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再反映该股票的公允价值而且偏离公允价值的幅度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较大时,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按照要求,改按估值技术等方法对长期停牌股票进行估值。市场担心:会不会出现公司各自估值、甚至通过操控停牌股票估值价格来影响基金净值?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目前有以下六方面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来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
一是指导意见重申并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估值的基本原则,即估值技术等方法在停牌股票估值中的应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二是指导意见通过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健全估值业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尽可能保证停牌股票估值的公平和合理;
三是指导意见明确了托管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停牌股票估值中的复核责任和审核责任;
四是指导意见规范了基金对停牌股票估值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当基金管理公司改用估值技术等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时,应进行临时公告,在定期报告中,还应就涉及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等进行披露;
五是指导意见明确了证券业协会估值工作小组需要对停牌股票估值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供基金管理公司参考使用,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关估值责任。基金管理公司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的,应在定期报告中对采用理由和该方法与行业普遍采用的估值方法的差异进行披露;
六是指导意见发布以后,证监会基金部将根据该意见的精神,对各方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未能遵守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