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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恢复建制30年公平交易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2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张晓松、周丹丹)回顾30年改革开放历史,打击“投机倒把”一度是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人们在新闻报道中经常能够看到的用语。然而,这一切已经成为历史。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宁望鲁指出,从打击“投机倒把”到目前主要承担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职责,工商部门的公平交易执法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一度成为打击“投机倒把”主力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执行,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生产迅速发展,市场日益繁荣兴旺。

    但是,某些工农业产品的生产还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供不应求现象在一些地区、一些方面表现得比较突出,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供求之间的矛盾,乘机大搞走私贩私等“投机倒把”活动。

    1978年工商部门恢复建制后,一度成为打击“投机倒把”的主力军。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980年至1992年间从稳定市场物价、打击走私贩私、整顿不正之风、投机违法案件几方面对“投机倒把”违法行为进行了四次打击,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打击“投机倒把”领域的职责和任务。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投机倒把”概念逐渐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上述条例及细则被废止。

    反不正当竞争利剑出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有关竞争的政策、法规开始出台。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成为我国第一个关于竞争的规范性文件。1993年1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工商机关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近15年来,广大工商执法人员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据统计,1993年12月至2008年6月,全国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39.3万件,案件总值347.4亿元,罚没金额56.26亿元。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充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及港、澳、台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对网络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网络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执法稳步推进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反限制竞争的主要执法部门。自1999年起,工商机关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整治公用企业等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以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专项整治,要求各地加大对供水、供电、供气等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

    据统计,1999年至2001年三年,全国共查处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案件总数分别为2815件和203件,年增长率分别为97%和270%。特别是2001年,反垄断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年共查处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案件1614件,比2000年增加1.06倍;查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件137件,比2000年增加1.45倍。

    2003年以后,工商机关反限制竞争执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各级工商机关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执法领域不断拓宽,基本上涵盖了反垄断法规定的四种垄断行为,竞争执法网络基本建立。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开始实施。宁望鲁表示,这个法的实施有利于工商部门反限制竞争和反垄断工作的开展,有利于遏止公用企业等垄断性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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