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龙治水”,能否确保百姓餐桌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 周婷玉、邹声文)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备受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刚刚发生“三鹿事件”的背景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此次审议的一个焦点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表示,目前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确定是“五龙治水”,即由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段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发生‘三鹿事件’的一个原因就是多头管理、责任不清。建议有关方面在监管体制上加大改革力度,成立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以更好地协调好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丛斌说。
常委会委员程贻举曾听农业部门的有关人士介绍,一头猪一度有10个部门监管,但也没有管理好。建议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以切实把监管责任落实好。
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表示,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多头管理与监管空白同时存在。“听说一根香肠共有11个部门管理,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经常相互推诿,人们不知道该找谁。”温孚江说,食品安全不仅是制定法律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有监管体制的问题。
常委会委员韩寓群介绍:曾经有媒体报道,违法分子在宰牛前给活牛注水,却没有人管这种事情。但后来发现,此前曾有9个部门来检查、收费。“但一旦出了食品安全之事,谁负责却说不清。”
常委会委员符桂花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执法人员也多。“这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应该要有一个权威机构统起来。”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华福周强调,草案中应强化部门的责任表述,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力,不要让食品安全监管成为各部门间的利益分争。
常委会委员林强则提出,我国已确定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但应进一步理顺关系。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但是目前食品药品监管、质监部门在省以下都是实行垂直管理,越到基层政府协调的难度越大。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增加条款,防止职能部门滥用权力,防止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禁止监管人员参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
食品安全“乱相”呼唤“重典”惩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食品安全法草案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 邹声文、周婷玉)“三鹿事件”余音未消,江苏无锡银鱼甲醛超标的消息再一次敲响食品安全的警钟。从农药残留、瘦肉精,到苏丹红、三聚氰胺……食品中到底还有多少安全隐患?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在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时纷纷表示,食品安全中的违法行为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损害国家形象,应用“重典”惩治食品安全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汤小泉在康复中心工作多年,目睹了不少因食品中毒导致身体残疾的情况。“一个企业的经理,因为喝了有毒的酒,在医院里整整抢救了一星期,最终身体残疾,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一个很有才华的大学生,因为食物中毒,最后导致全身瘫痪。”汤小泉说,目前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三鹿事件”暴露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但关键是要加强执法,确保法律的落实。
她同时表示,一些企业食品安全意识淡漠,只关心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知法犯法。“对那些不管老百姓死活、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坚决吊销生产许可,对违法企业判处‘死刑’。”
按照目前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及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草案的法律责任偏轻,而且幅度过大,加大了执法难度,也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有常委会委员表示,制定法律应该突出一个“严”字,政府部门的监管要严,生产经营者的管理要严,法律的处罚措施也要严。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华福周指出,除监管体制不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等原因外,违法成本低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挣的钱远远多于赔的钱,一些企业被罚完还接着违法。”
常委会委员丛斌建议,对有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仅要在经济上处罚,还要其“倾家荡产”。
而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则指出,发现不安全食品应立即召回,并进行调查,在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应要求其公开道歉。
与此同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强调,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确保食品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住道德“底线”。
常委会委员汪光焘说:“一旦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应该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强化法律的威慑力。同时还要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要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
常委会委员黄燕明说,一些人为了追逐利益不择手段、铤而走险。“如不加强道德和诚信建设,则有可能是违法行为罚不胜罚,食品安全事故也防不胜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