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检察机关将采取5方面措施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隋笑飞、邹声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表示,将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从5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

    他还逐一报告了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将采取的5大措施:

    ——强化监督意识,把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要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不断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坚持指控犯罪与加强监督并举,整合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注重监督效果。组织开展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项检查,全面梳理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强化监督的有效措施。

    ——突出监督重点,进一步加大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和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裁判的监督,加强对超期羁押等侵权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矿难等涉及民生、社会关注的案件的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的举报、申诉,认真审查当事人不服刑事裁判的申诉和群众反映的裁判不公等线索,对冤错案件坚决依法监督纠正。坚持从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入手强化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

    ——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完善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继续探索开展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推动建立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建议更换办案人制度。完善简易程序监督制度。探索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和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

    ——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能力。针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特点,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规范执法办案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和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坚持和完善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等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检察机关重视死刑案件审判法律监督 促进死刑依法慎重适用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隋笑飞、邹声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表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社会广泛关注。我国检察机关近年来突出抓好对死刑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促进死刑的依法慎重适用。

    曹建明表示,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死刑案件的办理和法律监督工作,认真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加强和改进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保证死刑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曹建明说,检察机关积极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从2006年起,死刑第二审案件逐步实行开庭审理。各省级检察院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调整办案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保证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顺利开展,并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法律监督:

    ——认真审查对死刑案件的上诉和抗诉,依法支持正确的抗诉,及时撤回不正确的抗诉,并通过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维护死刑案件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充分考虑社会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的反映,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主观恶性等因素,提出维持原判或依法改判等意见。

    ——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作为定罪依据的,依法建议发回重审,防止发生冤错案件。

    曹建明同时指出,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审查省级检察院报送备案的死刑案件、受理死刑案件申诉、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工作,依法提出监督意见,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我国检察机关加强刑罚变更执行裁决监督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邹声文、隋笑飞)针对一些地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较突出的情况,检察机关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裁决的监督,5年来共对人民法院不当的减刑、假释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提出纠正意见1074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说,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2002年以后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和检查,发现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和决定保外就医不当以及办案存在瑕疵的案件2078件。检察机关对这些案件均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配合人民法院进行纠正。

    曹建明指出,针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往往发生在一些身份特殊的罪犯身上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5年开始,部署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对职务犯罪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罪犯等“九类人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监督,取得良好效果。

    我国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邹声文、隋笑飞)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五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依法监督纠正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共提出纠正意见31097件次,人民法院已纠正26705件次,纠正率从2003年的40%上升至2007年的76%。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说,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了对法庭审理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对那些认为不及时纠正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的,依法建议休庭;对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依法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制定了《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时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2003年以来,共派员出席第一审法庭2001670次、第二审法庭36977次、再审法庭1116次。

    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对审判活动中侵权行为的监督。曹建明表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对未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未通知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法庭,影响其依法在法庭上陈述意见的;裁判文书未按规定时限送达,影响被告人在法定时限内提起上诉的;以及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等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各级检察机关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检察机关对对审判环节超期羁押的监督也不断加强。曹建明指出,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工作,共监督纠正超期羁押25181人,其中审判环节超期羁押13057人,一批历史遗留的久拖不决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羁押期限预警提示、提前告知、责任追究等制度,初步形成了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审判环节新发生的超期羁押大幅度减少。

    曹建明: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面临3大不足和困难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邹声文、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表示,我国检察机关在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面临3大不足和困难。

    这些不足和困难分别是:

    ——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有差距。一些检察机关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有的缺乏敢于碰硬的勇气,怕影响与法院的关系,怕抗诉后得不到改判;有的不善于发现问题和提出监督意见,抗诉质量不高,监督效果不好;有的只抓指控犯罪,重配合轻监督,导致一些错案和违法问题没有得到依法监督纠正;对简易程序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还比较薄弱。此外,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适应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监督水平有待提高,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

    ——有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范围、程序和措施的立法还不够完备,一些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比如,法律规定的监督措施主要是抗诉和纠正违法意见,手段较少,效力有限,还不能适应实践中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和监督程序,实践中执行机关普遍采取集中呈报的方式,法院难以逐案审理,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面临实际困难;由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较短,一些法院采取向其他环节“借期限”等办法避免超审限,检察机关难以监督;对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等审判活动如何监督,现行法律尚无具体规定。

    ——一些地方检察院批捕、起诉等办案任务繁重,办案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问题突出,制约了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省级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现有的办案力量,还不能满足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需要。

 
 
 相关链接
· 浙江省检察机关在全国首创“民事督促起诉”制度
· 河北2005年查处2627名涉嫌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