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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2条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生改善和城市建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1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广州11月17日电(记者 黄玫)为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残疾人就业、军转干部和退伍士兵及随军家属就业,广州市地税局17日对外发布,该局对社会推出最新梳理归集的22条税收优惠政策和便民服务措施。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梳理归集的这些民生改善和宜居城市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和社会人士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和帮助。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鼓励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就业。对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减征3.5万元营业税的办法。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鼓励和扶持军转干部、退伍士兵、随军家属等就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以上的,经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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