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安全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军队单位和人员财经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等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相继颁发。军事法规体系的日益完善,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军方针,推动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军队面临形势任务的变化,党中央、中央军委从恢复重建军法机构、完善军事法规体系、强化依法治军意识入手,逐步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1997年,“依法治军”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这是这一提法首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出现。依法治军方针的确立,标志着我军治军方式实现重大转变,军事法制建设迈出了跨越式发展的步伐。
中央军委法制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直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5件,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94件,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215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的军事规章3000多件,几乎覆盖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为依法从严治军提供了法律保障。
30年来,军队法律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自1986年起,全军先后实施了“一五”、“二五”、“三五”、“四五”普法教育,官兵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全军建立健全军事执法体制,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风气。(李小东 记者 欧灿)
我军军事法制建设大事回顾
恢复重建军队法制机构
在“文革”中被“砸烂”的全军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从1978年10月起相继恢复、重建。至1988年底,全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共有136个,形成了总部、大军区和一些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三级设置体制,大致相当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三级设置。
军队建立律师制度
1985年2月,海军在司令机关试点设立直属专门法律顾问处,3年后正式列编。1993年3月,司法部和总政治部确定在军队建立律师制度,将军队律师纳入国家法律服务体系。2000年,陆军集团军军、师、旅三级部队政治机关编配军队律师,随后二炮、武警和总参等单位也相继编配军队律师,在军内外、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制定香港、澳门驻军法
1991年4月,根据军委领导指示,军委法制局从军队有关部门选调人员成立了“香港驻军法律问题研究小组”,正式展开香港驻军法律问题研究和香港驻军法起草工作。1996年12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澳门驻军法的起草工作也顺利启动。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汤阴经验在全国推广
1996年底,在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协助下,军队司法机关总结了河南省汤阴县创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维权巡回法庭”的“汤阴经验”,并在全国推广,在军内外产生良好反响,受到广大官兵一致好评。
建立解决涉法问题协作机制
2007年5月,总政下发《关于依托省军区系统法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解决基层涉法问题协作机制的通知》,在全军建立解决基层涉法问题协作机制。各省军区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帮助其他部队官兵解决发生在本省范围内的涉法问题。这一机制充分整合利用全军法律服务资源,有效维护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减轻了基层部队的压力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