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1月1日电(记者邓卫华)2009年3月底前,山东省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大学生包括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山东省要求各高校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此外,山东省还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根据规定,山东省内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各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属地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大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原渠道解决。
山东省政府要求,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