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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要求对地震灾区灾前贷款再次给予宽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02日   来源:人民日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对汶川地震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再次给予宽限期。

    通知要求,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个人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借贷双方尚未达成重组或减免协议的,再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继续按“四不政策”处理。在新的宽限期内,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继承人应积极、主动与贷款人联系,符合《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地震灾区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条件的,要尽快向贷款人提出借款重组或减免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2009年6月30日以后,对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未与贷款人达成重组和减免协议的贷款,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催缴和罚息,并及时将个人信用信息录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通知要求,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企业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借贷双方尚未达成重组和减免协议的,再给予12个月宽限期,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按“四不政策”处理。

    此前央行等部门曾出台政策规定,对国家认定的汶川地震51个极重灾区县和重灾区县行政区域内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简称“四不政策”)。(记者 田俊荣)

    央行、银监会发灾区"四不政策"有关规定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明确:对国家认定的汶川地震51个极重灾区县和重灾区县行政区域内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以下简称“四不政策”)。考虑到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支持灾区人民重建美好家园,现就“四不政策”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详细阅读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印发

    中央财政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贷款实施贴息政策,有利于加快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事关灾区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切实做好贴息工作,努力实现贴息资金及时到位,确保贴息资金安全。 >>>详细阅读

    四川已向地震灾区农户发放住房重建贷款19亿余元

    记者从四川省银监局了解到,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这个省银行业机构把支持灾区农房重建作为加强灾后金融服务的重点任务,截至11月中旬,已向灾区农户发放住房重建和维修贷款19.21亿元。 >>>详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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