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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将享社保补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0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哈尔滨1月2日电(记者王建威)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这个省近日出台了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规定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将给予企业社保补贴。

    据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此次给予补贴的还包括招用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的企业。

    按规定,各类企业招用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将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于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给予其实际缴费额60%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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