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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强渔船互救能力建设 将新增10艘救助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0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福州1月2日电(记者 涂洪长)记者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获悉,从2009年起,福建将投入专项资金,从沿海地区遴选10艘渔船作为救助船,配备必要救助设施,以提高渔船互救能力。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处负责人表示,福建是渔业大省,拥有渔业机动渔船6万多艘,由于处于台风多发地区,海上生产危险系数大,当渔船出海遇险时,单靠政府的专业救助队伍有时难以及时施救,而渔船互救的形式具有时效快、成本低、效果好的特点。

    近两年来,福建逐步加强了渔船自我救助能力建设,先后在石狮、惠安、霞浦、晋江等渔船较集中的地区确定了4艘渔船作为救助船,在海难救助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据了解,参与申请救助船应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常年在海上从事捕捞作业、装备良好、出厂不到10年的拖网和围网作业渔船;船东具有助人为乐、抢险救助的记录;渔船总吨位150吨以上,主机功率500KW以上,航速11节以上,稳性达到I类航区。对近岸生产渔船较多的县(市、区),对救助渔船的要求可放宽至总吨位120吨,主机功率250KW,航速8节以上,稳性达到II类航区。

    获得批准的救助船将按需配置雷达、卫星导航设备和卫星电话、对讲机、传呼电台等通讯设备,以及保暖潜水服、防毒面具、救生圈、灭火器、急救信号、急救医疗等设备。选择部分围网渔船配8人船载高速玻璃钢救助艇1艘,部分拖网渔船配6人以上高速橡皮救助艇1艘,并配以15KW以上高压消防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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