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1月13日电(娄辰、李劲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飞来异物袭击造成的伤害,算不算工伤?当前相关法规中,这种情况并未列入工伤范围。正在举行的贵州省两会上,贵州省政协委员袁汝康和潘年松联名提案,建议增加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界定的条款,以减少劳动纠纷。
袁汝康说,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中,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界定描述仅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而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可能发生的一些人为不可预测和防范的意外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界定范围却没有规定,容易引发争纷。
袁汝康举例说,如果职工步行或骑自行车上下班,因坚持工作原则在途中遭人报复而受伤,这类情况下有的法院认定属于工伤,也有法院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而作出相反的判决。
“在我国当前用工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保护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增加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界定的条款,减少劳动者因纠纷或民事等方面原因造成的更大伤害。” 袁汝康和潘年松委员建议,《工伤保险条例》应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人为不可预测和防范的意外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情况也纳入工伤界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