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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政策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3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哈尔滨1月30日电(记者徐宜军)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黑龙江省近日出台政策,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并阶段性降低企业4项社会保险费率,帮助企业平稳渡过难关。

    根据规定,统筹地区在确保年度内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情况下,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当地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为了保障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及时补缴,企业将与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在核准的缓缴期限内,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与此同时,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社会制度平稳运行等前提下,统筹地区还可在2009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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