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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困难企业如稳定就业岗位可获得三项补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0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广州2月5日电(记者 杨霞)记者5日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切实帮助困难企业增强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广东省最近出台政策,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而且为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据测算,政策实施后,预计可以减轻企业负担约26亿元。其中,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方面,将会给企业增加流动资金约为10亿元,在对企业发放三项补贴方面,将会减轻企业负担约16亿元。

    新政策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暂定为2009年1月-6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据测算,五个险种全部缓缴后,将可为我省企业增加流动资金约10亿元。

    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清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未按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地税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为鼓励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广东提出通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等办法,对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根据新规定,2009年,广东省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视为稳定就业岗位,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此外,困难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申请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困难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按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申请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困难企业所在统筹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则是经申请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特别提醒,根据规定,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而且,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选择申请内容,以求获得最实惠的扶持效果。

    举例说,广州市某企业有职工500人,均在广州市参加社会保险,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经营困难,被认定为属于困难企业,且坚持组织在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该企业就可以有三个选择:一是选择缓缴社保费用和享受岗位补贴,二是选择缓缴社保费用和享受岗位补贴,三是选择单独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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