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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切实保护农民工在就业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石家庄2月24日电(记者张涛)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切实保护农民工在就业、工资、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农民工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设置行政审批,不得擅自对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设置收费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就业信息、培训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农民工开放,并按规定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参加有偿培训。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并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农民工子女到农民工就业所在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的,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收取费用。子女返回原籍就学的,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当地学校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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